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日1 2 下一页 责任编辑:重庆工商代办
并提供说明其生产、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实行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鲁国税函〔2012〕171号)和《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5号)的有关规定, 2012-09-20印|纠错|发表评论文件名称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达部分企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的公告文章索引页>中国国发文单位税务总局文 号发布日期2012-08-10生成日期2012-09-20主 题 词山东农产品增值税公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7号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实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试点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根据有关规定核定的扣除标准有疑义或者生产经营况发生变化的,经审核企业上报资料,经营真实况的。主管税务机关层报省国税局审批。可以自税务机关发布公告或者收到主管税务机关《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现予公布部分企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见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
本公告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按全国或全省扣除标准执行。对企业申请产品和农产品原料已有全国或全省扣除标准的,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重新核定扣除标准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