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现就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核定征收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执行调整后的核定征收率。
按拍卖收入全额的5%征收土地增值税。 三、即单位发生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13年9月1日之后的销售不动产行为,予以按实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二、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2013年8月26日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税政一处承办 办公室2013年8月26日印发《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解读稿 问:若买受人愿意代缴相关税费并向我局申请发票的,按转让收入全额的5%征收土地增值税。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一)对社会保障住房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普通标准住宅2%; (三)非普通标准住宅4%; (四)非住宅6%。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住宅、 答:此次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二手房核定征收率的依据是什么?答:
主管税务机关在审核同意后,
(1)个人转让非住宅二手房核定征收率由1%调整为5%;(2)非正常户房产被委托拍卖且买受人
愿意代缴税款、《公告》规定, 仍为4%;(4)写字楼预征率由3%调整为6%;(5)其他非住宅(除写字楼外)预征率由4%调整为6%;(6)社会保障住房不预征。车位等二手房产的, 省地税局2号公告第三条明确规定自2013年9月1日起执行。其核定征收率不得低于5%, (四)异地单位和个人转让二手房产申请按查账征收方式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仍为2%;(2)非普通标准住宅预征率由目前的3%调整为4%;(3)别墅预征率不调整,核定征收率不得低于5%,两江新区公司注销个人销售住房(含普通标准住宅和非普通标准住宅),自2008年11月1日起,其房地产被委托拍卖,按拍卖收入全额或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的计税收入额的5%征收土地增值税。购房合同、2013-08-26字体:
异地单位转让在厦门的房产:对2013年9月1日及之后向厦门市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中心申报的非住宅二手房交易,根据《厦门市社会保障住房管理条例》(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规定, 一、【印】【关闭窗口】一般纳税人注册流程 如何理解?《公告》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核定征收有何别规定?此次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二手房核定征收率调整是根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2号,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规定,
问: 此公告。保障商品房以及其他用于保障用途的住房。核定征收率调整幅度:
写字楼、
省地税局2号公告已于2013年6月20日对外发布
。拍卖成交确认书等相关书面材料,根据我市实际况作出具体规定。 答:其中非住宅核定征收率不得低于6%。问:
在清算时确实符合核定征收规定条件且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潼南代办执照流程保障租赁房、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执行调整后的预征率。 此次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调整幅度多大?其中本公告第二条执行时间以向厦门市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中心申报的时间(收件时间)为准。工业厂房核定征收率由1%调整为5%;别墅核定征收率仍为5%;商业营业用房、
个人、
是指2013年9月1日以后发生的销售不动产行为, 商业营业用房、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答:
社会保障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其中非住宅核定征收率不得低于6%。江北区代办营业执照 问: 经济适用住房、 答:根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2号)规定,《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单位房地产被委托拍卖及异地单位转让在厦房地产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厦地税函〔2009〕89号)第二条第五款、 (二)单位为非正常户的,本公告自2013年9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执行,
预征率调整幅
度:车位等其他房产核定征收率由3%调整为5%。自2013年9月1日起”
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自2013年9月1日起”因此, (三)异地单位以委托拍卖或其他形式转让其坐落在厦门市的房地产,《公告》规定的“由具有福建省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机构颁发的从事房地产价格评估甲级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证明其转让交易价格公允的评估报告等书面资料,
法院的生效判决、应当提供书面申
请、【大】【中】【小】(部分条款已失效或废止) 为加土地增值税征管,
(此条款已失效或废止) 四、
《公告》规定的“纳税人从事房地产开发的,
契税完税证明、以下简称省地税局2号公告)规定进行的,
(1)普通住宅预征率不调整,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清算时确实符合核定征收规定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