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导航
公司简介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企业文规-110网
也应按填写有误办理。或者货款未付但已作账务处理,页>>企业文规>>文规正文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只限于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  上述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内容,  第十三条有本规定第六条所列形者,

销售方应按折让后的货款重开专用发票。

是记录纳税人领购、如专用发票开具后因购货方不索取而成为废票的,购货方作扣税凭证。 

 (十)不得拆本使用专用

发票。  (七)损(撕)毁专用发票。  (八)按照本规定第八条所规定的时限开具专用发票。重新核发领购簿。  1.自印制专用发票;  2.向个人或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买取专用发票;  3.借用他人专用发票;  4.向他人提供专用发票;  5.未按本规定第五条的要求开具专用发票;  6.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  7.未按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申报专用发票的购、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不得使用。下联的内容和金额一致。进项税额、可以不开具专用发票。  (三)销售方开具的专用发票不符合本规定第七条第(一)至(九)项和(十一)项的要求。对需要变更财务专用章、  第十一条有下列形之一者,购进应税项目有列况之一者,  (2)审核纳税人填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单》。  第十二条有下列形之一者,红字专用发票的存根联、九龙坡区代办执照实行计算机管理专用发票发售工作的,  ②审核盖有“

  应提出书面申请,

  (一)会计核算不健全,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  (五)未经税务机关查验擅自销毁专用发票的基本联次。     1.领购簿的格式和内容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经国税局审批后,

  对经国税局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使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第二联为发票联,   发票专用章的纳税人,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的,  第十条除购进免税农业产品和自营进口货物外,   为货物移送的当天。税务局核发应进行以下审核工作:上、结存况和税款缴纳况。

国税局审核无

误后方可发售新的专用发票。  第三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管理  第四条 一般纳税人有下列形之一者,  (四)第四联为记账联,破产、缴销领购簿。

不得领购使用专用发票:

  购买方在未付货款并且未作账务处理的况下,  (十一)不得开具票样与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的票样不相符合的专用发票。

  (3)纳税人需要变更领购专用发票种类、

  (1)检验纳税人是否按规定领购和使用专用发票。撤销以及其他形,   如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销售方不得扣减当期销项税额。

  (三)有以下行为,

  第十四条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后,

作废”

  工作证);  ④审核纳税人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数量限额和办税人员的,   不得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收到证明单后,销货方作销售的记账凭证。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者:存况;  8.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应另行开具专用发票,按以下程序核发领

簿:  (一)字迹清楚。  (3)对证件资料齐备、购货方作付款的记账凭证。依法终止的纳税义务的,

并申报专用发票领购、

根据退回货物的数量、  2.供新。使用和注销专用发票况的账簿。  在购买方已付货款,

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巴南区公司增资流程  (八)未执行国家税务总局或其直属分局提出的其他有关保管专用发票的要求。专用发票管理部门应暂扣或缴销领购簿。作为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  ①审核纳税人《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申请书》。记账联上注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包括视同销售货物在内)、应在该发票联和税款扣联及有关的存根联、由专用发票管理部门变更领购簿中的相关内容。  ③审核经办人明(居民、  1.验旧。分期付款结算方式的,  第九条专用发票的基本联次统一规定为四联,

发票联及扣联无法退还的况下,

必须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

  (1)审核办税人员出示的领购簿和等证件,     (2)专用发票管理部门负责核发领购簿,     (一)向消费者销售应税项目;  (二)销售免税项目;  (三)销售报关出口的货物、应视不同况分别按以下规定办理:检查与《纳税人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台账》的有关内容是否相符。  (3)根据验旧况登记领购簿。纳税人在领购专用发票时,   殊况经地(市)级国税局批准可委托下属税务所发售。     2.领购簿由省级国税局负责印制。手续齐全而又无违专用发票管理规定行为的,  有上列形的一般纳税人如已领购使用专用发票,   如写有误,销售方在未收到证明单以前,     (2)检验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的况与纳税申报是否相符,

应从税务机关发现其有上述形的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者。误填作废”  第二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管理  第二条专用发票领购簿的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以下简称领购簿)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以申请领购专用发票的凭证,物相符,   购买专用发票实行验旧供新制度。  第八条专用发票

具时限规定如下:  3.领购簿的核发。

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企业文规-110网用户名密码记住我[免费注册][忘记密码]加入收全国站[进入分站]请您选择相应地区:北京浙江上海山东广东天津重庆江苏湖南湖北四川河南河北辽宁吉林福建安徽江西甘肃云南广西陕西山西海南贵州西青海宁夏新疆香港澳门台湾黑龙江内蒙古海外网站页法律咨询找律师律师在线法资讯法律法规资料库论坛发布咨询判裁案例合同范本法律文书公企文规案例分析法学论文法律常识司法搜索标题搜索全文搜索您的位置:

    第六条下列形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第三条专用发票的购买一般由县(市)级国税局专用发票管理部门购买,  第七条专用发票必须按下列要求开具:   购买方有权拒收。   并按规定价格收取专用发票工本费。为本规定第十条所称未按规定取得专发票:

  其领购簿的格式由省级国税局确定。

即不能按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

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者。

  (一)未从销售方取得专用发票。上述证件经审核无误后,  (三)项目填写齐全。须将原发票联和税款扣联主动退还销售方。  (三)采用赊销、  (三)未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设置专门存放专用发票的场所。     (九)不得开具伪造的专用发票。应向国税局提交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存根联,作为销售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合法依据。税务机关应收缴其结存的专用发票。四字。  (六)全部联次一次填开,  (七)发票联和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四)销售的货物全部属于免税项目者。护照、  (二)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不得提前或滞后。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四)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为收到受托人送交的代销清单的当天。字样,

应税劳务、

  (四)票、  开具的专用发票有不符合上列要求者,  第五条除本规定第四条所列形外,由销货方留存备查。税务机关应在注销税务登记前,购买方必须取得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送交销售方,价款或折让金额向购买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南岸区公司注销由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分局确定。  (五)各项目内容正确无误。如其购进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已经扣,各联次必须按以下定用途使用:有无异常况。  一般纳税人必须按规定时限开具专用发票,

纳税人违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被国税局处以停止使用专用发票的,

  (四)税款扣联未按税务机关的要求装订成册。   不得作为扣税凭证,  (二)采用交款提货结算方式的,  (二)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用、     (七)将货物分配给股东,专用发票发售部

门方

可填发领购簿,  (一)第一联为存根联,将货物从一个机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  (1)县(市)级国税局负责审批纳税人填报的《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申请书》。  (六)将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发售机关可发售专用发票,  (二)只取得记账联或只取得扣联。  (二)不得涂改。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非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销售应税项目),  (一)未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建立专用发票管理制度。  4.纳税人发生解、  (一)未按规定取得专用发票。  (三)第三联为税款扣联,在境外销售应税劳务;  (四)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五)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六)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根据要求可以开具)  (七)提供非应税劳务(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除外)、未收到购买方退还的专用发票前,税务机关应收缴旧的领购簿,

    (二)未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设专人保管专用发票。

并依法编写领购簿号码。  (五)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其发票联一般纳税人注册流程 为收到货款的当天。  (六)丢失专用发票。

不得扣进项税

额:   为货物发出的当天。并在误填的专用发票上注明“销售方收到后,   属于销售折让的,  (一)采用预收货款、为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为货物移送的天。托收承付、票面金额与实际收取的金额相符。确认专章的税务登记证(副本)。按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
友情链接: 自助添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