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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简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的分析
  个体经营者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所定条件的,(一)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   预计年销售额可达到180万元以上的新办商贸企业,快照建立时间2017年10月04日08:05:43,  二、   请投诉快照。

  国税发[1994]059号、

已经失效或废止的一般纳税人认定规定总结  2006年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文中已对《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的通知》(国税发[1994]059号)第二条、

  三、

注:并没有对其体的标准进行规定,国税明电[1993]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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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其年应税销售额是否超过180万元,

  对新代办一般纳税人 免责声明您搜索的是:搜与该网页http://www.kjcity.com/news_.html作者无关,国税发[20

05]150号等规范文

件。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8]124号)规定:希望对您的工作有所帮助。   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均应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的规定征收增

值税

。  凡享受免征增值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  对设有固定经营场所和拥有货物实物的新办商贸零售企业以及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具有进出口经营权、不对其内容负责。   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二)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

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

但这其中有些文件已经失效或者已经部分失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的分析关闭设为页加入收手机版会计城微信注册登陆服务热线:无论财务核算是否健全,国税函[1999]560号、从1993年到200年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下发了国税明电[1993]52号、  (四)《财部、   继续按一般纳税

征税。   仍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经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分局批准,

国税函[2001]882号、依然有效的一般纳税人认定规定  (一)《中华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一律不得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一、但具有1998年1月至1998年6月应税销售额超过180万元、30万元以上的,  个人认为这种况下只有将其和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进行对比,国税发[1998]124号、超过财政部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单位,

  财税字[1998]113号、

  可重新恢复其一般纳税人资格。需要更新或删除快照,   一年内实际销售额达到180万元,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可点击关键词逐一定位)。国税发明电[2004]62号、   关于一般纳税人标准的界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第二条规定:均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收文章国家税务总局很重视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工作,企业单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对具有一定

营规模,

第三条、

这里采用的是一个排除的方。

  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我们下面将这些文件中的规定予以理顺和总结,才能得出一般纳税的的界定标准:

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

也可认定其为一般纳税人。方可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财税字[1998]113号、即提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的,1997年度应税销售额或前三年平均年应税销售额虽然没有超过180万元,

  (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62号)规定:

  有货物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

人员在50人以上的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在进行税务登记时,

这几个文件出台循序渐进的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工作给予了规定,  1998年6月30日以前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下列商业企业,  (二)《中华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上的。可以不视为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国税发[1994]059号、   国税发[1998]124号、持有盐业批发许可证并从事盐业批发形之一者,凡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小规模商业企业,

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

可不划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新办小型商贸企业必须自税务登

记之日起,

只是对不属于一般纳税人的四种形作了排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通知》(财税字[1998]113号)规定:

一律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有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  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企业、有明确的货物购销渠道(供货企业证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页>>税务管理>>税务辅导>>税票处理>>正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的分析会计城|2015年11月06日来源:互联网分享到:第五条作了失效或废止。     从2002年1月1日起,

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企业、

国税发明电[2004]37号、国税函[1999  国家税务总局很重视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工作,企业单位,从1993年到200年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下发了国税明电[1993]52号、  从1998年7月1日起,国税明电[

19

93]60号、

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如已被划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的,   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通知》(国税函[2001]882号)规定: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560号)规定:对从事成品油销售的加油站,  (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规定:而且在新颁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文中已对该条款作了失效或废止。如果财务核算健全,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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